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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军人发病立遗嘱办公证 法院判遗嘱无效被撤销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越秀区法院认为其遗产应由妻女继承但尽孝两侄女也应分得部分遗产一罹患精神病的老军人有家有室,患病时却是侄女长年照顾。老军人为此写下遗嘱、立下公证遗嘱,要将其名下房产、存款等留给侄女不给妻女。围绕他的遗产,

  越秀区法院认为其遗产应由妻女继承但尽孝两侄女也应分得部分遗产

  一罹患精神病的老军人有家有室,患病时却是侄女长年照顾。老军人为此写下遗嘱、立下公证遗嘱,要将其名下房产、存款等留给侄女不给妻女。围绕他的遗产,其两个侄女三上公堂。日前,越秀法院做出判决:老军人没有留下有效遗嘱,其遗产仍由妻女依法继承。然而两侄女尽了孝道,亦应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公证遗嘱遗产尽赠侄女

  在广州市某行政机关工作的罗某是一等伤残军人。其女小罗是罗某与前妻所生,跟随其前妻生活。2001年8月,罗某再婚。因战争遗留的伤残,罗某需长期住院,而再婚妻子徐某的品行令罗某不满,在病榻前照顾他的并非徐某,而是专门从湖南来伺候他的两个侄女。

  2002年5月,长年患脑血管精神病的罗某又因高血压住院,期间仍由两侄女在病床前为罗尽孝。当月20日,罗某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表示,他过世后其名下的1套房产及银行存款、股票、现金等赠给两个侄女。立遗嘱1周后,罗某出院回到湖南老家。返乡后不到10天,满心痛苦的罗某跳楼身亡。

  发病时所立遗嘱被撤销

  罗某撒手西去时,其独女小罗尚在广州某高校就读本科。父亲发病期间立遗嘱是否有效?2002年11月,对遗嘱效力产生质疑的小罗把广州市公证处诉至越秀区法院,要求撤销父亲的公证遗嘱。为弄清遗嘱效力,法院委托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当时已过世的罗某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作了鉴定。结论为罗某“患有脑血管病致使精神障碍,立遗嘱时处于发病期,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罗某的公证遗嘱。

  遗嘱撤销,意味着两个侄女无法受赠罗某的遗产。为继承叔叔的遗产,两个侄女一边将公证遗嘱案上诉至广州市中院,一边又以罗某生前自书的两份材料和公证遗嘱为依据,将小罗和徐某诉至越秀区法院,要求由她俩按叔叔的遗嘱继承遗产。

  罗某生前曾自书了两份材料,上面表达了她对女儿和再婚妻子徐某的失望之情,并称“如遇不幸,我的财产不能给”小罗和徐某;“我已电告我侄女继承、处理我如不幸后的财产”。对此,小罗和徐某则表示,罗某的自书材料内容杂乱无章,有严重修改的痕迹,不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对罗某的遗产应照法定继承。

  上诉案未结,一审案又生。在两侄女起诉小罗、徐某一案审理期间,广州市中院根据两侄女的申请,对罗某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作了重新鉴定,结论如前。故此,中院的判决维持了越秀区法院“撤销公证遗嘱”的结果。

  两侄女尽义务应分遗产

  对罗某的遗产,究竟按照其所立的公证遗嘱分割,还是依法定继承?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经司法鉴定,罗某公证遗嘱时处于发病期,仅具限制行为能力,他在此期间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据此,法院认定不支持两侄女按公证遗嘱分配罗某遗产的主张。

  对罗某留下的两份自书材料,法院认为,其内容是罗某叙述其经历和对人对事的看法,没有明确指出受遗赠人,更未明确具体财产如何处分,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不具遗嘱效力。据此,法院认为罗某生前没有留下有效遗嘱,其遗产(包括房产1套、股票抛售款、存款等12万余元)应由罗某的法定继承人小罗和徐某依法继承。考虑到两侄女曾对罗某尽到较多扶养义务,法院判决两侄女继承其叔叔名下的存款3476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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