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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知情 免责条款无法律效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购车之后,消费者为车上保险以防发生意外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但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对此,保险公司应事先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则无法律效力。[经典案例]2003年9月宁波张先生

 购车之后,消费者为车上保险以防发生意外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但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对此,保险公司应事先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则无法律效力。

  [经典案例]

  2003年9月宁波张先生购买奔驰轿车一辆,到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三者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150万。2004年7月该车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该车是由于自燃而造成的损毁,于是以车辆自燃属机动车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张先生没有投保附加“自燃”险为由拒绝对张先生进行赔偿。张先生却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没有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没有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险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结果]

  2004年8月,张先生向当地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理赔。最终法院判决,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给投保人以确切说明,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予以理赔。

  [纠纷焦点]

  保险公司认定张先生没有投保附加“自燃”险,并以此为由拒绝对张先生进行赔偿。而张先生却认为,自己的投保是在不知详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对保险公司可能不予理赔的情况进行说明,所以保险单背面的免责条款无法律效力。显然,双方的纠纷焦点在“免责条款”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消费警示]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责任免除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看清所有的条款,尽可能问清所有相关问题,最好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免吃亏上当。此外,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业内提醒]

  在选择车辆保险险种时,建议有两个主险一定要上。一是车损险,二是第三者责任险。这两个险种是车主在出事故以后,人和车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的基本保证。另外,有两个附加险建议车主最好要上,一个是盗抢险,另一个是不计免赔险。盗抢险可以保证一旦车辆被盗或被抢,车主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车主在事故中付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20%,主要责任的免赔15%,同等责任的免赔10%,次要责任的免赔5%。

  为了让自己承担的经济赔偿减少到最低,车主最好再花不多的钱买一个不计免赔额险,这样无论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保险公司都会向车主支付全部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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