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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转发税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监[1994]40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以下简称《征税办法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监[1994]40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以下简称《征税办法》),现转发你关,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征税办法》做了修订,主要内容有:
  1.根据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将行邮物品进口税中所含工商统一税、产品税代之以增值税和消费税。
  2.将汽车和摩托车从行邮物品的征税范围中划出,改按一般进口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以便加强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的统一管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3.将《税率表》税号1的“粮食、粮食粉”改为“食品”。

  二、实行新的《征税办法》后,海关征收的行邮物品进口税仍按现行办法缴库。

  三、对海关准予免征关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同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汽车、摩托车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准。海关对汽车、摩托车征税时,仍使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税款缴纳证》,并按行邮物品进口税解库。

  五、根据《征税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总署对《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原税号3、税号4中“汽车、摩托车”两项,并对税号1、税号2、税号5的部分物品进行了调整。上述《征税办法》和《税则归类表》请于1994年7月1日起,以海关总署第47号令对外公布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海关总署“署监二[1991]305号、署监二[1993]143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税率表
  附件三:税则归类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通知
税委会[1994]04号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发送你署,请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7号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据《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予以公布鞋,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署长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第一条 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筒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海关总署依据《税率表》制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第六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第七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以内向纳税义务人追征。
  海关发现或确认多征的税款,海关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号 物品名称        进口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金、银及制品食品 免税
2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 、化妆品 50%
3 摄像机   100%
4 烟、酒  200%
5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20%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7月1日制定)
说明:
本表未具体列名的物品,应按以下原则归类:
  1.机电物品的主要功能无法确定时,应归入该项物品各项功能可归入的税号中税率最高的税号。
2.税号第2号第9项中,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3.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第2号第9项所列物品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有归类。
4.若机电物品其主要功能及用途与表中税号第1、2、3相应项中物品相同,则应归入税号1、2、3中征税,否则应归入税号5征税。
5.物品不能按照上述4条归类时,应归入第5税号。
第1号:书报、刊物,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食品。免税
101 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102 食品
103 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收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
104 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105 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106 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50%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02 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203 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20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20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及其配件、附件。
20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208 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
三 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
209 电器用具及器材:包括电视接收机,录(放)像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及放音机,收录(放)音组合机,电唱机,空气调节器,复印机,其它电器用具(其它税号列名的除外),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10 香水、化装品:包括各种香水,香粉,花露水,化装品及化妆、美容、修指甲专用工具。
第3号: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税率100%
第4号: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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