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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8]7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8]7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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