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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你维权:当事人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能受理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我与某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我们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我便向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某公司也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

  我与某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我们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我便向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某公司也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败诉,对方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

  咨询:

  请问,在此情况下法院能受理该案吗

  解答: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法院可以受理你与某公司的纠纷。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有管辖权,是因为你起诉某公司时,未向法院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此可见,某公司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才以事先有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因此,该异议是无效的,法院受理此案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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