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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乐卡克服饰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获胜如何查询商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youxiangongsi)(以下简称"乐卡克")与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公司、莫日克公司商标纠纷上诉案件,最终,乐卡克公司在此诉讼中再次获胜,并获赔经济损失8万元。
本案始于2008年10月24日,因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公鸡"图案注册商标被侵权,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youxiangongsi)经商标持有人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授权,将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及其产品经销商刘某告上法庭。2009年4月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法院认定,被告方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公司恶意使用近似商标,使相关公众对被控商品与乐卡克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有特定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侵犯了乐卡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的影响。
一审判决后,三家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15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一具有象征意义的日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4月12日,浙江省高院做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这场侵犯注册商标权益的法律纷争宣告终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这类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和争端的案件越来越多。一些企业恶意混淆其与著名品牌的关系,从而误导消费者。这种"傍名牌"的现象在服装行业屡见不鲜。最初的假名牌是赤裸裸地直接抢注,把国外的名牌商标原版抄袭、复制;现在手段相对隐蔽一些,是在原商标的基础上稍加改动,但最终目的仍旧是让消费者对原品牌有一定的联想。比如"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普通消费者恐怕没有几个能清楚了解。正是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这一点,某些品牌才得以偷梁换柱。然而这种行为终将显出原形,它不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影响企业自身发展,严重削弱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最终导致核心竞争力的丧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鸡"案例势必对中国服装产业推动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产生积极的影响。乐卡克公司表示今后将会继续采取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这类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荣光服饰有限公司、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伊藤忠纤维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中日合资公司,于2004年成立,其将国际知名的法国品牌--Le coq sportif引进国内市场,经过近六年的发展,已经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品牌也被越来越多的国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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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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