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
(二)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三)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提出调解方案;
(五)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明确提出不进行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终止调解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再次请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应当准许。
相关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推荐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2024年虚假诉讼涉及哪些法律罪名?...
2024年对行贿目标的影响力程度有何法...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2024年对于教唆未成年人吸毒如何定罪...
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法官自由裁量加重...
2024年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如...
海事保全申请错误导致损失应由谁承担...
2024年企业信用评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广告合作
400-668-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