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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积极原因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并非所有希望实施重整的债务人都能得到重整,除了债务人具备消极原因之外,法院在受理申请后还要根据重整原因的积极原因判断债务人是否有重整价值即具有挽救希望,能否再建是积极原因的关键。在确立债务人是否具备挽救

  并非所有希望实施重整的债务人都能得到重整,除了债务人具备消极原因之外,法院在受理申请后还要根据重整原因的积极原因判断债务人是否有重整价值即具有挽救希望,能否再建是积极原因的关键。

  在确立债务人是否具备挽救希望的标准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范围:由于破产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确定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较为合适。

  2.债务人所属的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行业进入成熟阶段之后,存在产品成本不断上升,而产品售价和产量却难以提高。而在一个新型或者尚未成熟行业,债务人可以通过生产效率的突破和技术进步,降低产品成本,摆脱经济危机。

  3.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可以反映债务人陷入经济危机的状况。在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挽救希望时,可以通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赚取倍数、存货周转速度加以判定。

  4.导致债务人陷入经济危机的原因:产生债务人陷入经济危机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外部原因,如:全球整体的经济环境、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进入以及市场容量等。另一类是内部原因,包括投资决策失误、筹资能力丧失、资产流动性弱化、筹资政策不合理、经济效益下降等。因此在判断重整原因积极因素时,应结合重整计划,分析债务人如果进入重整程序,是否可以消除导致经济危机的原因。

  5.不确定环境下的资产:随着现代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大量经济实体拥有不确定环境下的资产,主要是高新技术和股票,他们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决策具有动态序列性。而传统产业类企业的估值方法由于其局限性,已无法用于对这些资产的估值,这将使企业难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甚至导致破产。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实物期权来正确评估不确定环境下的资产,这对一些从事高新技术行业或者以股权为主要盈利的债务人来说,是极其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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