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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资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核心内容:在关于房屋租赁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合同审查中的当事人资格的问题,是否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下文将会进行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一)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

  核心内容:在关于房屋租赁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合同审查中的当事人资格的问题,是否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下文将会进行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1)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2)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3)委托或代办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4)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治理部分查询。

  (二)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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