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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两地”成功调解上访事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2007年12月17日,潜江市工商局消保科收到由省信访局转省工商局,关于宜都市陆洲农工贸易加油点巨启胜上访信件后,市局按照信访处理原则由消保科和泽口分局共同处理。2007年10月24日巨启胜在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

2007年12月17日,潜江市工商局消保科收到由省信访局转省工商局,关于宜都市陆洲农工贸易加油点巨启胜上访信件后,市局按照信访处理原则由消保科和泽口分局共同处理。2007年10月24日巨启胜在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购买0#柴油14.25吨,拉回加油站输入油库后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万元,该纠纷曾由宜都市工商局进行调解,被诉方补偿巨启胜4000元。后因巨启胜家庭困难和外界的干扰,巨启用胜于2007年11月18日信访到省政府要求重新处理。潜江市工商局消保科与泽口分局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达成最终协议: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在宜都市工商局调解的基础上,另外补助给巨启胜资金人民币4000元。
点评:严格来讲,不属于消费纠纷(购买柴油是为了经营而非消费)受理范围。然而工商及消委积极受理处理此投诉,真是难能可贵。
本案例警示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记得索要该批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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