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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质次起争议消协调解获赔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2005年4月12日,巴林左旗白银诺尔乡农民步某将松山区某农机公司投诉至松山区消费者协会,反映2月25日在松山区某农机公司购买的价值为2.6万元农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屡次出现性能故障,后农用车的发动机在行使的过程中突

2005年4月12日,巴林左旗白银诺尔乡农民步某将松山区某农机公司投诉至松山区消费者协会,反映2月25日在松山区某农机公司购买的价值为2.6万元农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屡次出现性能故障,后农用车的发动机在行使的过程中突然断裂,以致无法正常行使。步某将该车托运到松山区某农机公司交涉遭到了拒绝。

  松山区消费者协会对此案展开调查时发现,发动机的机体出现断裂,质量问题明显,于是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解。生产厂家承担了赔偿责任,同意为消费者提供价值 1万元同型号发动机。

  案例点评:

  农机投诉一直是农民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造成该类投诉的原因有二,一是农机质量有问题,消费者购买后,农机使用不久就会暴露出质量上的缺陷,农民花大笔的钱买到问题的商品,经常容易出现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虽然农机商品有三包规定,而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缺陷因无法举证,所以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往往会受到经营者的拒绝;二是经营者不讲诚信,不履行售后服务的“三包”责任。因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该案消费者在得不到经营者的赔偿时,及时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使问题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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