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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解 事半功倍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投诉概况:林女士请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一套新居,已基本装修完毕。09年9月24日施工队撤出现场,把新房的房门钥匙交还给了房东,由于保洁工作没有完成,故装潢公司并未通知房东进行竣工验收。9月25日下午,林女

投诉概况:林女士请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一套新居,已基本装修完毕。09年9月24日施工队撤出现场,把新房的房门钥匙交还给了房东,由于保洁工作没有完成,故装潢公司并未通知房东进行竣工验收。
9月25日下午,林女士与装潢公司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称此套房屋有水漫出。于是双方一起来到现场,当打开门一看,不由目瞪口呆,只见房间里水漫金山,积起来的水足有三寸深,仔细查看是淋浴房里的冷水龙头脱落,等到清除水患,清点损失,发现整个新房的地板,踢脚线、门框下端全部被水浸泡,变形,踢脚线上端六十公分的墙面起壳,估计损失达一万二千元左右。由于装潢老板不肯承担赔偿责任,故林女士向闵行消保委投诉要求帮忙解决。
调查与调解:调解会上,林女士复述了投诉的概况,要求被诉方全额赔偿。被诉方则辩称:一、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已将新房的钥匙交还房东;二、第二天上午林女士的父亲曾到新房给淋浴器安装了一个热水龙头。言外之意,不言自明。并明确表示责任不在己方,对水患造成的损失,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表示适当的慰问。
我委认真地审阅了该公司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表示:只有在双方竣工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才算完成了房屋的交接。在没有交付之前,被诉方则要对装修房的防火,防盗、防水等方面的安全负责。因此,9月24日施工队将新房钥匙交给房东,不能认作房屋的交付,被诉方仍对房屋的安全负有责任,至于第二点,如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能随意断想。故此,此次事故,理应由被诉方承担责任。
后经双方协商,房东有一万元工程款尚未付清,被诉方同意作为赔偿款,不再收取,房东表示同意,不再追索其他的赔偿。
观点与提示:合同作为双方的要约和承诺,是规范和制约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本。在双方都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确实是一纸空文。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和冲突,则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最有权威的法律依据。因此,绝不可视合同为儿戏,在没有理解和消化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和责任之前,大笔一挥,冒然地签上自己的名字,万一发生纠纷,只要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被诉方,由于未按合同交付中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至于意外发生之后,即使有再多的理由,在没有确凿的证据的前提下,显得苍白无力。至于消费者也要从中吸取教训,在没有竣工验收,冒然接受钥匙,构成了事故的嫌疑,虽然被诉方证据不力,未被采信,但是有时也会陷入有口难辩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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