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基于行政复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对纠纷进行解决的活动。它在行政管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多年来,在行政复议法规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在办案过程中实际上适用着调解,虽然这样的调解于法无据,但其作用却不可小视,实务界与法学界就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颁布,给这场争议划上了句号。《条例》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案件或行政补偿纠纷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被正式纳入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优点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要“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引入的调解制度将这一要求法律化,给行政复议工作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2007年至2008年,定西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1起,经劝解和调解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1起,占复议案件总数的29.6%。调解手段的大量运用,对创新复议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行政复议调解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复议工作制度。
首先,它克服了传统行政复议工作方式缺乏互动的缺陷,有助于更加和谐地实现复议目的。调解使行政复议的工作方式不再拘泥于书面审理,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召集复议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实现了申请人、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三方互动。在调解过程中平等的地位、真诚的沟通,更有助于寻求解决复议事项的途径,更有利于实现息讼止争的目的。2007年底,我市某县公安局对马XX(16岁,在校学生)以殴打他人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马XX以办案部门先作处罚决定后调解、处罚不公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案人员调查发现马XX与邻居杨XX因道路纠纷对杨XX的妻子和女儿进行殴打。县局在对马XX作出处罚决定一个月后才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马XX的父亲以派出所民警态度恶劣为由拒绝调解。办案人对案件调查后认为案件属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马XX系在校学生,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再行调解程序不当,本案有调解的条件。随后,办案人找来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请法庭的同志帮助解释法律规定,双方终于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协议,县公安局也同意调解,对马XX不再处罚。
其次,调解节约了复议办案时间,有利于更加快捷的实现复议目的。行政复议调解,只要双方能就争议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制作复议调解书后就可以结案,大大节约了办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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