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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温公通〔2009〕109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局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促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温公通〔2009〕109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局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局制定了《温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法制处。

  附件:配套文书(式样)

  一、参加行政复议调解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调解笔录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

  四、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

  温州市公安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公安执法 行政复议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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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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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温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调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各方达成协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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