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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社保并轨后是否该为事业编人员涨工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0 浏览:0
导读: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

  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

  那么,事业单位改革后的编制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事业单位编制的相关知识内容。

  2014年上半年,引发社会热议的养老金并轨问题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根据国务院此前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4年由此成为养老金并轨破题之年,“7月1日”也成为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因为从这天起,3153万个事业编制人员也要开始缴社保。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外界将此普遍解读为要为事业编人员“涨工资”。

  这两条规定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相关知识

  事业单位编制改革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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