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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四、当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派出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在实践中,由于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程序相对简单,罚款数额不高,有些执法人员不重视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时常出现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应该注意的是,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程序虽然相对简单,但当场处罚决定书具有与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的性质和作用,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认真对待。

  (一)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性质、作用和特点。

  1.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法定方式,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的唯一书面证据材料。

  2.如果违法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决定书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

  3.当场处罚决定书是违法行为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4.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具备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的要件。

  (1)实质要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2)形式要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由行政机关预先统一设计、统一印刷,具备统一格式,并统一编号。要求执法人员使用标准化、格式化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的公正和效率原则。

  (二)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1.写清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在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应按照文书式样的要求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每一个栏目。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清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清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和住所。

  2.写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在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应在相应的空格处填写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用概括性的语言写明当事人从事的具体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写明具体的条、款、项。处罚的种类如果是罚款,应写明具体的数额。

  3.写清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当场处罚决定的执行一般是指罚款的执行方式。当场处罚决定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方式是违法行为人当场缴纳罚款,另一种方式是违法行为人直接将罚款交到指定的银行。违法行为人当场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向违法行为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按规定将罚款交给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银行的,执法人员应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指定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4.当场处罚决定书应一式3份,每一份都应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执法人员应将需要交给当事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归档保存。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处罚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将需要存档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归档保存。□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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