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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间和送达(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三、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送达及其方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五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以及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的其他文书的送达。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需要送达的文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

  三、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送达及其方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五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以及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的其他文书的送达。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需要送达的文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另一类是与行政处罚相关的通知书,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送达法律文书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尤为重要。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及其方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送达。

  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作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由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并在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执法人员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7日内按一般文书的送达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作出专门规定,体现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的文书送达及其方式。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实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文书的一般送达方式,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以及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之外的其他文书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4种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行政机关派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将行政文书送交当事人。直接送达是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送达方式。《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为直接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这些重要文书的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文书。这样既体现出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又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其他法律救济权。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合理规定送达及其方式,严格执行送达制度,事关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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