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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 三、听证的主持人与参加人  参与听证的人员大致可分为6类:听证主持人及其辅助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旁听人员。  (一) 听证主持人及其辅助人员  1. 听
   三、听证的主持人与参加人

  参与听证的人员大致可分为6类:听证主持人及其辅助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旁听人员。

  (一) 听证主持人及其辅助人员

  1. 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是组织并主持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四条规定,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1~3人担任,2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此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听证主持人保持与案件调查取证相对独立的地位。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具有以下职责: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3)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

  (4)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5)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6)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决定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等。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主持听证,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听证主持人的辅助人员。

  听证主持人的辅助人员包括记录员和翻译人员。

  (1)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在听证过程中,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记入笔录。

  (2)翻译人员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以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听证时,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工作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安排翻译人员参加听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也便于听证的顺利举行。在其他情况下,行政机关不承担安排翻译人员的义务。例如,在举行涉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自行聘请,当事人自行聘请的翻译人员视同其代理人。

  3. 听证主持人及其辅助人员的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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