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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 五、核审的内容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核审的内容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核审的内容是核审制度的核心,是核审工作的关键问题。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办案机构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案件能否成立的基本问题。因此,核审机构在核审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审查两方面的内容:

  (1)拟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是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如果法律、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未明确规定其具有独立行政处罚权,则不属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此外,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权限的规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所对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执法主体不合格。

  (2)所办案件是否符合管辖规定。

  在核审案件过程中,核审机构应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审查办案机构是否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关系到责任主体以及当事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直接影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性。具体而言,非法成立的组织从事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以有关责任人为行政处罚责任的承担主体。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任的承担主体。审查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行为案件时,要核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码与注册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审查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违法行为案件时,要注意查看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确定其与违法行为的联系。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违法事实一般表现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变化,需要一系列的证据加以证明。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案件核审过程中,首先应重点审查证明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情节或行为危害后果有具体要求,要注意审查证明违法情节及行为危害后果的证据。

  核审机构在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时,需要重点把握4个方面:

  (1)证据的采集必须符合规定,否则没有证明力。例如,询问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书证应标明来源等。

  (2)证据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如果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应当能用相应的证据排除或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3)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4)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减免或者免于处罚的抗辩,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肯定或否定。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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