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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核审(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七、核审程序的结束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结束核审程序意味着核
  七、核审程序的结束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结束核审程序意味着核审工作的完成,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核审机构退卷。

  1.向办案机构退卷。

  案件核审完毕后,核审机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构退卷。核审的对象是办案机构的案卷及其结论意见。在实践中,核审机构经常会作出要求办案机构修改、补正结论材料的核审意见或建议。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立案及调查取证、核审、决定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3个重要环节,但这3个环节之间不完全是递进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案件核审程序结束后,核审机构并不一定要将案卷直接递送决定机构,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

  2.及时退卷。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虽然没有对退卷的时间作出要求,但明确规定核审机构应当及时退卷。核审案件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作出,核审的效率影响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效率。因此,案件核审完毕后,核审机构应当尽快把案卷退回办案机构。

  3.正确填写案件核审表。

  核审完毕后,案卷中增加了案件审批表,反映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和建议。案件核审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核审机构对办案机构作出的调查终结报告、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对整个案卷进行全面复核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时使用的文书。核审机构在填写案件核审表时应当注意3个问题:

  (1)送审机构是指具体的办案机构,应当填写办案机构的名称,如商广科、经检队等。

  (2)退卷时间是指核审机构提出核审意见后将案卷退回办案机构的时间,应当填写具体的日期。

  (3)核审意见一栏中应填写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例如,同意,建议报批;不同意,建议纠正;存在重大瑕疵,建议修改或补正等。

  如果核审机构对办案机构作出的调查终结报告、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持不同意见,除提出相应的建议外,还应说明理由,如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或处罚畸轻畸重等。在实际核审过程中,如果核审机构与办案机构的意见不一致,两个机构应协商处理。

  办案机构按核审机构的意见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可能发生两次甚至多次核审。再次核审时,核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核审意见,并单独使用一份案件核审表。

  (二)办案机构报批。

  办案机构收到核审机构退回的案卷后,应当及时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如果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与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一致,可适用相对简单的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直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名批准。如果办案机构不同意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办案机构仍可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针对这种情况,《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专门设立了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的制度。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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