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
此种情况下,作为股东的对外公示已经完成,而且一般情况下其他股东为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引进人才而自愿为之出资,其本人也同意或者认可。因此,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即使其他股东没有为其实际出资,也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而该未出资部分如没有其他约定,应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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