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1交通肇事案
「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男,36岁,系本案被害人周某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2,男,31岁,系本案被害人周某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3,女,33岁,系本案被害人周某之女。
被告人:李1,男,36岁,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无业,住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镇民主街54号,因本案于199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月25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1,男,40岁,汉族,湖南省蓝山县太平乡农民。
1998年8月,黄1购买塘村镇英花村周1的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柳州产双排座微型汽车一辆。黄1购车后在塘村供销社租房居住。1998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李1到塘村镇供销社黄1家就餐,饭后两人于当晚20时许,由黄1驾驶他的微型汽车从供销社开到该镇街上载客。李1要求学开车,黄1同意并教李1开车。李1将车起动后开出五米许时,车右轮撞在公路右边的人行道台阶上,黄1见状便帮助扳方向盘,并要李1刹车。李1在慌乱中误将油门踏板当制动器踩,加大了油门,汽车快速行驶,将一只脚站在公路上、另一只脚搭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周某(女)撞倒,并拖行一段距离。致周某脑挫裂伤、-内血肿、多发性肋骨骨折、创伤性休克、头皮裂伤。被害人周某受伤后被及时送往嘉禾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嘉禾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1交通肇事后,为避免与被害人的亲属发生冲突而离开现场,前往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肇事过程。案发后,嘉禾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分析,认定李1无证驾车、占道行驶,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1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无违章行为,不负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周某出生于1940年6月7日,无父母、配偶,婚生刘1、刘2、刘3三个子女。事故发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抢救被害人的医疗费677.7元(人民币,下同)、交通费500元。被告人李1的亲属代其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费12000元。黄1所有的肇事车,案发后被嘉禾县交通警察大队扣押。
「审判」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1犯交通肇事罪,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1、黄1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47138.7元。嘉禾县人民法院经合并审理后,于1999年4月20日作出(1999)嘉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1犯交通肇事罪,并在肇事后逃逸,判处李1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经济损失32997.09元;判令黄1赔偿刘1经济损失14141.6元;李1、黄1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李1不服,以量刑过重、民事部分判决不当为由,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主体,违反了诉讼程序,于1999年11月17日作出(1999)郴刑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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