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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辩护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4 浏览:0
导读: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闻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闻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

  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闻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闻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闻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只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闻某自愿认罪,《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其次,被告人闻某已经与受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进行了民事赔偿。《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再次,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真诚向受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其后悔不已,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在协议书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追究被告人一切刑事与民事责任。《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0款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四,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求助受害人,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能及时叫人一起将受害人送到医院抢救,虽然未能将受害人抢救成功,但其积极救助受害人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被告人闻某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告人闻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是因前方突然来车,被告人避让不及,又加上夜晚视线不佳才发生的,纯属意外。

  再次,被告人闻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再加上被告人已是年近六旬的老人。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闻某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被告人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综合本案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宣告缓刑。从被告人前期取保的表现来看,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没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虽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对被告人的自守情节进行认定,但发生事故后,被告人一直在积极救助受害人,也一直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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