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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驾车撞上逆行车如何处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4 浏览:0
导读:案情介绍朱先生醉酒驾车行驶至丰台区时与李先生逆向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两车损坏,朱先生、李先生及乘车人受伤。朱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所要赔偿。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朱先生起诉称,2008年

  案情介绍

朱先生醉酒驾车行驶至丰台区时与李先生逆向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两车损坏,朱先生、李先生及乘车人受伤。朱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所要赔偿。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起诉称,2008年11月21日23时,他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长青路大灰厂路南口西200米处,适有被告李先生驾驶轿车由西向东逆向驶来,该车前部左侧与朱先生驾驶的轿车前部左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朱先生与被告李先生以及乘车人李某受伤。经丰台交通队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先生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先生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闭合性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挠骨远端骨折以及身体多处受伤,朱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后经鉴定,朱先生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因此,朱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42870.8元、误工费6400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被告李先生未出庭答辩。

  经查,发生交通事故时朱先生的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朱先生为个体工商户,其无固定收入。再查,李先生发生事故前在道路的右侧行驶,其发现前方路障后驶入道路左侧继续向前行驶,当遇路口后未返回右侧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先生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与原告朱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先生醉酒驾车上路行驶,违反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李先生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故李先生应按80%的比例赔偿朱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朱先生已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定。关于误工费,无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李先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原告朱先生残疾赔偿金42870.8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驳回朱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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