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小区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发包方:河南省索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签订奥克小区1#-4#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 奥克小区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发包方:河南省索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签订奥克小区1#-4#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承包范围
1.1土建工程:基础工程、地下室及人防地下室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初级装饰工程(不含门窗)、附属用房土建部分,即施工图中除甲方分包以外的工程。
1.2安装工程:室内暖通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室内照明工程、防雷接地工程、电话电视网络配管及箱体预留管、消防工程的预埋预留工程、智能化工程预留预埋工程、供配电预留预埋工程、电梯预留预埋工程。
第二条: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
2.1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工程:乙方在甲方许可范围内(此范围以外的工程禁止分包),可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执行合法分包;分包前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进退场时间、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确认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终止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劳务分包合同除外)。
2.2甲方有权对下述工程进行分包:
土建部分: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门窗安装(含防火门不含人防门)、精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视电话网络工程、智能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单元电表箱上端部分)、给水水表前端、电梯安装、洁具(3#、4#楼与1、2#楼分别界定)安装工程等。
对甲方所有分包的工程,乙方不计取肢解索赔费用。
第三条:工期约定
3.1总工期为 540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
3.2该工期共分以下重要节点:
3.2.1四层顶板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2八层顶板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3十二层顶板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4主体结构验收,完成日期年 月日
3.2.5十层以下内粉,完成日期年 月日
3.2.6十层以上内粉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7外墙涂料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8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9竣工验收,完成日期年月日
3.2.10竣工移交,完成日期年月日
3.3乙方必须严格按监理及甲方核定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执行,并确保各节点完成日期。若达不到节点工期要求,每延误一次罚款5万元;乙方最终确保总工期如约完成,除四层封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移交等三个必保节点外,其余节点如落后,但乙方在下一节点有效弥补后,甲方可退还相应节点罚款;累计罚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
3.4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因下列原因造成合同工期逾期,且该逾期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窝工费及停工费。下列情况发生后三日内,乙方就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向监理及甲方提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各方保留一份作为延期凭证。
3.4.1由监理及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3.4.2按<奥克小区1-4#楼施工承包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合同工期中综合考虑);
3.4.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4.1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
4.2编制依据:土建安装工程基价分别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版)、《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版,取费类别按三类短途计取,其中建筑、装饰工程利润率按6%计算;安装利润率按38%计算;整体工程总价款下浮8%向甲方让利;不予计取两金及组织措施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用以外的费用;对于甲方分包工程,乙方应做好总包管理及施工配合,两项综合考虑,共计取分包工程合同价款2%的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不含甲方供应的大型设备),不作为优惠基数,直接进入税后工程总价。
.3材料价格的认定: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参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当期《郑州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进行调整,甲方指定材料及设备以及《郑州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没有或不能准确套用的部分材料,采购前由乙方报价甲方核定。
4.4甲方指定的主要材料及栏需要甲方核定的部分材料,结算价格按甲方核定购买价*(1+2%采购保管费),不作为优惠基数。
4.5人工费及机械费按合同签订时的造价文件执行,不随市场及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条:保证金返还及工程款支付
5.1本合同正式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交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按以下节点分阶段返还:自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100万元保证金;一层底板施工完毕,甲方七日内返还乙方100万元保证金;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七日内返还乙方50万元保证金;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向甲方正式移交后,甲方七日内返还乙方50万元保证金。
5.2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拨付。各节点完成后7日内,乙方编制各节点实际
完成工程量预算书,报监理及甲方审核,并在接到乙方完成工程量预算书后5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5日内,甲方按核定的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支付乙方。
.3每次的工程进度款中不计取甲供材料、设备,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
5.4若乙方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或暂缓支付部分工程款。
5.5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暂停付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向甲方移交(含资料)后,甲方七日内支付乙方至按双方工程进度款支付确认工程总价的85%;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七日内向乙方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付款节点及比例表
阶段形象进度付款比例备注
主体阶段主体四层顶板完成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主体施工阶段,安装工程按主体节点已完量一并拨付工程款
八层顶板施工完毕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主体十二层顶板完成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主体结构验收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装饰阶段十层以下内粉完成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装饰阶段十层以上内粉完成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安装阶段按两月完成进度支付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工程竣工并移交移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确认工程总价的85%
工程结算完毕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总价的95%
第六条:乙方责任
6.1甲方对项目经理的要求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中担任职务。进场施工后,招标人若发现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招标人将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的10%;项目经理忽视工程质量、进度、难以胜任者,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6.2甲方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向乙方收取水、电费用,(乙方须按月定期会同甲方、监理、各用水电单位共同抄录水电读数,其差值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的比例进行分摊、签字确认并报给甲方。若乙方未及时将水电费读数报给甲方,由此所产生的水电滞纳金及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发生因交费不及时造成的停水、停电从而使得工期拖延,按工期逾期处理。乙方应在接到缴费通知15日内按时缴费,逾期甲方有权从乙方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施工用水、电源由甲方接至现场指定地点后,其后所发生的接驳、保养、移位及拆除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3.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6.3.1.1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
6.3.1.2开工后每月28日前提供当月完成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
6.3.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工地安全、违法、违规事件,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6.3.3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整体工程及工程款支付节点施工图预算书,经双方核对确认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参考依据。
6.4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以上工作甲方有权检查,甲方要求整改部分,若乙方逾期未整改,则甲方即另行处理,并从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费用的两倍作为罚金。
.5在地下室及室外工程开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影响地下室和室外工程的临时设施,乙方须与以配合,甲方对此不予任何补偿,合同价款中已充分考虑此因素。
.6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若乙方进度不能达到进度计划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甲方概不补偿。
.7乙方在施工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详细审阅设计文件,有责任发现并提出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文件的可实施性负责。若发现工程按现有施工文件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如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建商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并继续施工,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8乙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及甲方批准后实施。
.9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运输至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建筑垃圾按照甲方现场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并定期清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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