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4-01 浏览:0
导读: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 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0】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
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 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0】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

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0】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552元 】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153元 】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8004元 】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5804元 】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 签发人:刁海峰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552元 元 】 【56.31元/天】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153元 元 】 【36.04元/天】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8004元 元 】 【21.93元/天】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 5804元 元 】 【15.90元/天】

职工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67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