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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4-01 浏览:0
导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监管、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拆迁纠纷调解与裁决、拆迁听证、房屋拆除安全监管、拆迁诉讼与信访等工作。
  
  二、加强拆迁管理
  
  (一)统一拆迁项目业主。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担任拆迁项目业主。
  
  (二)规范拆迁代理制度。拆迁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及招投标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拆迁许可管理。五城区政府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监管协议等资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许可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拆迁评估管理。建立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按规定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参加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的评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入库估价机构的跟踪管理,对违反估价法规政策的估价机构予以依法查处,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为保障估价机构依法独立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受估价机构委托代收评估费用。
  
  (五)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安置需求,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本意见规定给予购房补贴,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六)合理确定拆迁工期。拆迁工期应根据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拆迁期限自公布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拆迁规模较大、6个月内难以完成的项目,可划分为多个标段实施拆迁。
  
  三、统一拆迁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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