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关于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4-01 浏览:0
导读: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价房[2002]074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精神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价房[2002]074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精神,鉴于原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取消、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的情况,现就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时收取。

二、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房屋产权登记费暂按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房改房除外),收费标准为:住房为成交价(评估价)的1.5‰,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非住宅为成交价(评估价)的2.5‰。

三、其他房屋产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房改房首次转让按每套100元收取;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人姓名、名称变更、房屋权属证书验证、自建房屋产权登记等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房屋产权登记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

五、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20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