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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警行使刑事案件办理权 阻碍执法直接刑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10-15 浏览:0
导读:今日下午,重庆市交警总队通报,10月1日起,市交警总队将依法行使刑事案件的办理权,对在主城11区范围内实施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且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可对其采取刑拘、提请批准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立

  今日下午,重庆市交警总队通报,10月1日起,市交警总队将依法行使刑事案件的办理权,对在主城11区范围内实施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且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可对其采取刑拘、提请批准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立案侦办相关刑事案件。

  近期来,我市发生多起阻碍交警正当执法,甚至造成交警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案件,并“畅通重庆”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按照惯例,发生类似案件是由交警部门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办理,由于环节较多,相关案件处理工作往往不能及时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交通执法实际情况,市公安局日前下发《关于交警总队办理有关刑事行政案件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10月1日起,渝中、南岸、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渝北、巴南、高新、北部新区等主城11区内发生的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人身或财产损失、扰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机关办公秩序等刑事及行政案件,由市局交警总队将直接办理。交警总队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采取搜查、扣押物证及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侦查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涉案人员,可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而发生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该类案件,仍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任办理。

  相关人士表示,授权交警部门办理刑案的举措,将切实维护交警正当执法权益,有效确保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畅通重庆”建设的深入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及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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