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10-23 浏览:0
导读: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

  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责任认定的知识。

  【目录】

  一、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二、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细则

  (1)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

  (2)20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10分

  (3)48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3分

  【正文】

  一、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1)、主动型

  典型案例:行人甲在路口等待绿灯准备步行过街时,一辆轿车也正准备正常通过路口。此时,甲突然发现熟人乙在马路对面,来不及多想,甲径直闯红灯穿越路口,正常行驶轿车赶紧刹车,但已经来不及,甲被撞倒在地。

  分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下称规则)之规定,行人擅闯红灯的行为属于主动型,因此,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类型延伸: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等。

  (2)、被动型

  典型案例:(1)抛锚车辆A夜间停在路中间,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摩托车B行驶到此处撞上A。(2)抛锚车辆A夜间停在路中间,设立了警示标志,摩托车B行驶到此处撞上A。

  分析:按照《规则》之规定,在(1)中,A属于静止状态,应属于被动型行为,但是,因为其未设立警示标志,致使摩托车B难以发现,因此,A仍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2)中,A属于静止状态,且设立了警示标志,事故是因为B观察不力造成,B承担主要责任,A承担次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细则

  2009年1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分别进行量化分析。在普通公路上,有20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分,有82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分,有48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分。在高速公路上,有6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15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3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1)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

  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超速行驶的;牵引发生故障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的;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通行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

  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村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

  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

  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

  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2)20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10分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机动车先行的;

  同车道行驶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路口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的;

<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