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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徒劳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10-23 浏览:0
导读:邵某某诉南京中北公交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启示     核心提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救济有多难?!     2009年4月28日下午,邵某某诉南京中北公交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邵某某诉南京中北公交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启示

  

   核心提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救济有多难?!

  

   2009年4月28日下午,邵某某诉南京中北公交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栖霞法院开庭审理。现就本案审理的体验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

   2008年6月25日,69岁的聋哑老人邵某某和往常一样骑车经过华电路长营村附近,他是靠着路北侧由东向西骑行,突然一辆72路公交逼了过来,邵某某的自行车和前面的曹某的自行车后盖瓦碰了下,于是自行车向左倒下,邵某某与72路公交车后轮相擦。事故造成邵某某严重的伤情:9根肋骨骨折,颅脑损伤,肺部压缩60%,桡骨骨折……。

   交警七大队在未与邵某某见面情况下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中北公交公司的72路公交车驾驶员处置措施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邵某某骑车未注意骑行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

   邵某某2008年11月出院,随后,在中北公司要求下作了伤残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但2008年12月2日,邵某某突然发病住院,原因是肺部感染、脑梗,花去医疗费15000余元。

  中北公司为邵某某支付医疗费7万余元,护理费等费用2万余元。

   2009年初,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2009年4月,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如果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邵某某负次要责任,中北公司负主要责任,那么,在医疗费方面,交强险的赔付上限是1万元。余下的6万余元及营养费等损失,双方要按比例分担。根据江苏高院的意见,邵某某要承担60%到70%的赔偿责任,那么医疗费等方面,邵某某要承担4万余元。而残疾赔偿金等4万余元,虽然保险公司全赔,但也只够弥补医疗费的损失。这么算,邵某某打这场官司实际没有意义。

  

   问题的关键,这场诉讼能否使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办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本人凭律师证、介绍信来到了交警七大队想看看案卷资料,但被拒绝。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代理人可以查阅事故处理卷宗!律师就此质问交警部门,他们说,他们内部就是这么规定的,就是不给看。想看,只能委托法院来调。

   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刘法官说,不可能。他认为不需要。再三请求,他说,你打个调查令申请,我们给你个调查令,自己去调吧。

   开庭前,调查令下来了,我拿着调查令,认为这下子总能看到了吧!但可笑的是,警官先生把大部分材料抽掉,卷宗里只剩下一份现场图,和公交司机的简短笔录。而我们需要调取的证人证言等材料却不能见。质问,被告之,我们虽然持法院令,但毕竟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所以还是不能看。

   开庭时,向法官禀明,法官告知,很正常!再次表示希望法院调取,刘生气地说,不可能,不需要。即使法院调了,也不会给你们看!

   至此,我们对事故认定不服,希望法院调整的希望变为绝望!而,如果不能重新确定事故责任,官司就没有必要继续了!

  和当事人协商后,我们全案撤回起诉,由当事人和公交公司协商解决吧。这样的诉讼,实在失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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