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国家破产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3-29 浏览:0
导读:破产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国家破产的概念 由于全球
破产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国家破产的概念 由于全球经济低迷不振,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日趋严重,因不

破产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国家破产的概念

  由于全球经济低迷不振,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日趋严重,因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国家正在不断增加。全球著名的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发表报告指出,全球共有6个国家在今年头三个季度里不能按时偿还到期的债务,处于“破产”状态,从而使全球无力偿还债务的国家总数达到了28个。新增加的6个国家是阿根廷、加蓬、印尼、马达加斯加、摩尔多瓦和瑙鲁,总共欠债达1330亿美元,几乎要比去年同期的740亿美元翻了一番。此次主权债务不履行率的报告是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年会之前公布的。2002年9月28日,这两个机构在华盛顿召开会议,重要议题之一就是改革债务偿还的机制。

  破产,如同一场恶梦,与企业如影随行,那些资不抵债者最终会在《破产法》的框架内或者拍卖变现或者资产重组以获新生,而旧有商号如一块随风飘摇的破布很快在人们的记忆中消失的无影无踪。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却能在濒临绝境时,命运大逆转,以收归国有的代价得以继续存继于世,正在持续发酵中的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有不少金融机构出于维护市场信心及稳定局势需要被收归国有。国家成了这场几十年来不遇的金融灾难面前唯一的最后的靠山。银行破产可以选择收归国有,“国家破产”了,又该收归谁有

  国家债务危机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它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程序,国家与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国家无法寻求破产法庭的保护,这样,国内破产法中诸如公正的法官、起诉保护以及在债权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强制进行非破产重组等条款在国家借款人破产的情况下都不存在了。制度改革者面临的两难困境就是既要把这个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漏洞补上,又不能把新兴市场上的投资者全都吓跑。

国家破产实质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有了新的案例:冰岛面临“国家破产”的危险!一个人口只有32万的迷你型国家,金融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远超过其他产业,该国金融业在这次全球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如今其金融业外债已经超过1383亿美元,而冰岛国内生产总值仅为193.7亿美元!一个企业倘若身陷此等困境,唯有破产一条路可走。那么,理论上濒临“国家破产”的冰岛会不会破产呢答案是肯定不会。理由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国家有别于企业的最显著特点是“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在结束了帝国殖民时代之后,这一原则日益成为国际共识,成为大小贫富悬殊国家之间交往的原则。所以,对于那些贫困国家,尽管外债缠身,理论上足够“破产”几百次,但是并没有被拍卖掉,这些穷国家也没有随之在国际政治版图上消失,沦落为其他债券国家的“新殖民地”。反过来说,倘若国际间有“国家破产”的“市场空间”,那么,美国仅举华尔街上的一个个富可敌国的金融大佬之力,就可以用经济手段,兵不血刃地将一个个破产小国收入囊中,如此一来,世界就依然是“强权政治”的天下。显然,让“国家破产”成为可能,就意味着对弱肉强食的霸权政治放行,最终破坏基于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渊源而形成的民族国家之间的脆弱国际平衡。

  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人们为了解决债务危机而同银行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进入了90年代,新兴国家的债券兴起从而使得问题的解决更加复杂化。把分属于不同司法制度下的、拥有各种各样债券的不同投资者组织起来可以说是一场恶梦,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推动债权人的共同行动。根据博弈论的原理,债权人的联合行动会使所有债权人以及债务国的总体福利水平达到最优,而单从个人角度考虑,债务的全额支付会达到个体的福利最大化,这样债权人追求个体福利最大化的行动非但不能达到其个人的福利最大化,反而会使整体和个体的福利水平都下降,这就是所谓的“最后一人综合症”。

  受纽约法律管辖的债券体系总是培养这种单独追求个体福利最大化的债权人,所以要改进国家违约解决机制就要想办法把这些“自私”的债权人整合到集体行动之中,理想的解决方案甚至还要将不同的资产、不同的法律制度结合起来,为国家发行新债提供一个法律平台。将债权人组织起来之后进行债务重组不失为一个解决债务危机的好方法,俄罗斯、乌克兰和厄瓜多尔最近都进行了类似的债务重组,当然这种方法还有待提高。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那些“自私”的债权人破坏债务重组过程,又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债权人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呢在这一点上可谓众说纷纭,但基本观点可以分成两大派,一派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为代表的,他们主张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改革,以规定债权人联合行动的机制;另一派则是以美国财政部为代表的“合同自愿派”,即通过在债券发行合同上增加“多数债权人可进行债务重组”的条款来为债务危机提供解决机制。

国家破产的含义

  “国家破产”更像是一个形容词,以体现一国经济形势之危急;而不是一个动词,并不预示着一个国家马上就会吹灯拔蜡、改换门庭。就拿冰岛来说,纵然外债远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但是依然可以在现有的国际秩序框架内找到克服时艰的途径,比如向俄罗斯这样的大国借债,还可以寻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援助。其实,早在六年前,IMF就曾经编订过主权国家破产方案,但是其目的不是为了剥夺某个国家的主权,而是建立一种“破产保护”的国际金融机制,让那些负债累累的国家得以申请“破产保护”,并使债务国能够尽快走出危机。

  由此看来,在金融危机中风雨飘摇的冰岛,虽然濒临“国家破产”绝境,但是它并不会成为如雷曼兄弟一样的危机牺牲品,或者说它就如同一锅金融危机煮出来的“夹生饭”,半生不熟,谁也难以将其当猎物吞下去。只是最终庞大的外债将会压在30万人的小身板上,以透支冰岛的国家信用和几代冰岛人幸福指数的代价,慢慢偿还。

  听起来结论多少有点让人颓丧,竟然没有谁为一个国家如此深重的灾难承担责任。为了回避国家主权问题,曾有学者提出“主权政府破产”的概念,即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不能偿还其应偿付的债务时,用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偿还其外债,不足的部分不予偿还,政府宣布解散,由其人民推举组成新一届政府,原政府主要组成人员不得再在政府中任职,债权人亦不得再向新政府要求偿付原未得到清偿的债务——听起来也算是一种“破产”,但更像是专为债务国逃避外债而设计的“金蝉脱壳”之计,缺乏对债权人的诚信意识。 破产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国家破产的概念 由于全球经济低迷不振,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日趋严重,因不

国家破产计划的构想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官员曾经表示,由第二号人物、第一副总裁安妮·克鲁格提出的国家破产计划,已经得到了IMF执行董事会的初步肯定,IMF为此将于最近全面准备出台正式的方案,预计2008年春季召开一次特别的金融高端会议,集中讨论国家信贷难题的解决方案。此间舆论认为,最近的阿根廷政治和金融动荡,有力推动了IMF这一计划大步走上议事日程。

  经济学家安妮·克鲁格女士提出,面临严重金融危机的国家可以和个人、公司一样宣布破产,并得到相应法律保护,国际金融系统应该为此建立正式的破产程序,通过和银行、债权人谈判,这些国家可停止偿还债务。

  据国外媒体报道,该项建议已经得到了布什政府、英国财政大臣和加拿大财长的支持但还需要美国国会批准,并获得IMF其他183个成员体的同意。

  当政府方面认真考虑国家破产计划的时候,华尔街等国际金融市场却对此大加反对,他们警告说:“投资者将会把投到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抽回来,因为他们不会冒着自己的钱财被充公的风险。”纽约一家国际金融研究所的执行董事查·达拉瑞表示,根据他对新兴市场的投资经验看,国家进入破产程序,无异于“在那些破落的新兴资本市场放一颗再次惹火上身的核炸弹”。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流露出紧张情绪,因为他们担心会在“IMF标准”下“被迫”进入破产程序,在金融危机中自身的主动权将受到很大约束。

  在过去几年中,很多业界人士批评IMF对新兴市场的资金援助缺乏策略又显得优柔寡断。200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茨,担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及资深副行长,他在最近接受《商业周刊》采访时毫不留情地指出,i MF总是抱着急于救火的心理花笔资金投到金融火灾现场,但是庇护了在新兴市场套利的资本投机商,倒不如让那些国家的债务和汇率自行运转,让投资者自己承担资本风险。

  只有通过国家间法律层面上的协调一致才能有效解决国家债务危机,而IMF的法律条款首先要改革,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危机解决方案。世界上恐怕会有更多的“破产”的国家出现。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