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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外进口反倾销的对策和建议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3-29 浏览:0
导读:【导读】中国应扩大主管反倾销机构规模,吸收高素质人才和培养中介机构,制定对外经济战略组合,完善对调查期限的规定。以上就是对外进口反倾销对策以及建议,法律快车小编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国对外进...【导读
  【导读】中国应扩大主管反倾销机构规模,吸收高素质人才和培养中介机构,制定对外经济战略组合,完善对调查期限的规定。以上就是对外进口反倾销对策以及建议,法律快车小编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国对外进...

  【导读】中国应扩大主管反倾销机构规模,吸收高素质人才和培养中介机构,制定对外经济战略组合,完善对调查期限的规定。以上就是对外进口反倾销对策以及建议,法律快车小编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国对外进口反倾销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反倾销措施、产业战略与外资政策协调配合的对外经济战略组合。

  为减缓产业因引进外资所导致的对外进口倾销的产业倾斜现象,应制定中国产业发展战略,构建产业发展架构,划分产业分类政策。即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市场选择产业、淘汰落后产业。

  依据不同产业发展目标相应地确立四类外资政策:鼓励外资进入、允许外资进入、限制外资进入和禁止外资进入等政策。并与外资政策配合确立进口反倾销措施实施的产业领域与力度。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且在三到五年内发展潜力很大的产业,国家应减弱外国商品和投资的进入对相关产业的冲击程度,政府应加强反倾销调查力度,并将其排除在鼓励引资的行业与产品之外,从而减弱在进口与投资两方面国外产品对中国相关行业的冲击;对于依靠市场选择、技术力量尚未达到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国家应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企业在市场规律下充分竞争,优胜劣汰。

  通过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加大反倾销调查力度,促使外企由商品进入转为投资进入,最终达到扩大引资目的;而对于淘汰落后的产业尤其是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业,应实施禁止外资进入政策,同时,放宽外国产品进入的反倾销执行标准。

  (二)强化并扩大主管反倾销机构,配置高素质专业人才。

  中国主管反倾销的机构规模较小,相关人员素质较低,而加入WTO后,反倾销案件数量日趋增多,内容日趋复杂,矛盾突出,因而应强化并扩大中国主管反倾销的机构,配备并培训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增强其办案能力。国内相关高等院校应开设专门的反倾销法律、经济课程,并从各级经贸机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中选派一批优秀人员学习反倾销的专门知识,有条件可多派人员出国深造学习外国反倾销法籍和反倾销事务,以提高我国反倾销水平和效率。2005年11月,浙江省首次在浙江工商大学开办了为期3个月的反倾销法律人才培训班,建立本省业务精通,能跨语言、跨文化交流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这是很好的开端,应及早在全国展开,以尽早建立并壮大中国自己的反倾销调查及诉讼的涉外高级法律人才队伍。

  (三)加快培养反倾销的中介机构。

  加强联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作用。应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应诉主体的应诉机制,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内的社会力量,形成企业反倾销应诉方面的合力。各行业协会建立应诉指导机构,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直到企业了解反倾销调查的法律规范,提供咨询服务;应尽可能快地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改革行业协会的职能,以便今后具体承担指导、组织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有理、有节地指控或策略地撤诉,并尽可能地提供人力、财力、技术上的支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培养品牌,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功能,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出口价格,防止恶性竞争,以预防倾销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对调查期限的规定。

  为避免延缓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反倾销期限的规定宜短不宜长,尤其是申请后立案的期限要限定在一个较短时间内,以防止企业因消极等待而丧失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除了规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期限外,对申请人申请后商务部做出初裁的期限也要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一般由国内生产者提起,其中,大部分生产者是已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并且其大都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后才提起反倾销申诉,如果相关机构的收案审查时间过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损害程度的加剧将明显不利于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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