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方的救助款项请求权也有丧失的情况 。对此 ,我国《海商法》第187条规定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不仅如此,由于救助方的过错造成被救财产的损害,或者被救助人遭受其他损失时,救助方除全部或部分丧失救助款项的请求权外,还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救助人在赔偿时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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