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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蒜采取反倾销措施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4-01 浏览:0
导读:2006年10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根据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裁决结果,美国将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征收反倾销税,普2006年10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根据美国
2006年10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根据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裁决结果,美国将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征收反倾销税,普

  2006年10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根据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裁决结果,美国将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征收反倾销税,普遍税率为376.67%,征税期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为期5年。美国商务部将在2011年10月之前对本案启动第3次日落复审调查。

  2006年2 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包括新鲜大蒜、冷冻大蒜和大蒜罐头,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和20059097.00。2006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裁定普遍税率为376.67%。2006年9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位委员经投票一致认为,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时期内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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