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O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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