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因此,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外,不得以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或未看到公告为由要求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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