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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本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7-19 浏览:0
导读:律师的作用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体现的非常明显,无论是刑事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民事的当事人基本上都会委托一名律师。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需要写一份辩护词,那么律师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一篇传销辩护词范
律师的作用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体现的非常明显,无论是刑事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民事的当事人基本上都会委托一名律师。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需要写一份辩护词,那么律师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一篇传销辩护词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传销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本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符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接受委托后,我全面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现对本案进行如下评判和辩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符某某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起诉的符某某拘禁方某某和王某某的时间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应对其从轻判处。现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犯罪主观意识较轻,符某某本身也是一个受害人,也是被骗到传销组织中来的,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只能顺从传销组织定下的规矩。符某某被传销组织看管,洗脑,强迫购买产品,为了生存不得不购买该组织的所谓产品,不得不违心的参与控制他人,符某某是本案的实际受害人。二、客观方面,本案系传销案件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因此,本案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没有使用暴力。因此,本案在这一点上,与典型的非法拘禁罪有明显的差异,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三、符建英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符某某属于从犯,并且有被胁迫的情形存在,既有身体方面的,又有精神方面的胁迫、控制洗脑、讲规矩。符某某和本案的受害人一样,他被骗后,其人身一直处于传销组织控制之下,符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并非其主动所为之,而是为了自保且在传销组织胁迫之下而为之。《》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符某某等人属于本案的从犯,希望人民法院考虑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2、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符某某的所有供述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由此足以证明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上述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符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今天的庭审中,符某某对法庭明确表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异议,其向法庭悔罪。辩护人认为,符某某真心认罪,对被迫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后悔不已,对给他人、社会及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感到痛心。由此可以看出,符某某主观恶性非常小。对其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既可达到惩罚的目的,也可以对符某某等人起到挽救的作用。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4、符某某是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现象。符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现象。由此可以看出,符某某社会危害性小,其被迫加入传销组织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四、本案在量刑时,应当设身处地的考虑到符某某等人所处的生存环境。在那种环境下,即便是换做他人,也有可能迫于无法违反传销组织的规矩,而作出违法的事情。符某某等人在那种环境下,他们之所以参与了非法拘禁他人的活动,完全是为了生存需要。在那种环境下,作为法律人,我们无法期待他们抛弃生命与违法犯罪作坚决的斗争。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五、对符某某拘禁方某,李某及王某某事实没有异议,但起诉书对拘禁的时间长短认定有偏差,符某某拘禁方向三四天,拘禁王某十八九天。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符某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符某某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较小;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符某某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山东XX律师事务所孙XX 律师以上内容就是一份逻辑严谨的传销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本,辩护词可以是无罪辩护,也可以是减刑辩护,辩护词对法官最后的判决是具有参考的价值的,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对传销非法拘禁罪有其他问题的,小编建议去律师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委托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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