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财税[200]0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200年07月0日
【实施日期】200年07月0日
【正 文】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南省财政厅、商业贸易厅,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南宁、海口、昆明、拉萨、兰州海关:
为规范边贸进口铝锭秩序,维护国内铝锭市场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年7月5日起,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铝锭(税号为760000)暂停减半征收进口和进口环节的政策,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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