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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检察院应当建议停止执行死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21 浏览:0
导读:根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三)判决或者 根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三)判决或者裁定可能有错误的;(四)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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