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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诈骗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22 浏览:0
导读:实践中,即使你没有遭遇过,相信你也听说过。不管是什么时候,我国对于这样的犯罪都是进行了比较严厉的处罚的,而在处罚的时候具体是参考诈骗所得的财产数额,在这方面上我国各地规定的标准就不同,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
实践中,即使你没有遭遇过,相信你也听说过。不管是什么时候,我国对于这样的犯罪都是进行了比较严厉的处罚的,而在处罚的时候具体是参考诈骗所得的财产数额,在这方面上我国各地规定的标准就不同,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地区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吧。1.第一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第二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第三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6.对于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7.需要说明的问题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来讲,在不同的地区,诈骗所得的数额不同,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也就有点不一样。有的地方对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高,而有的则规定的比较低,主要是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挂钩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的在线律师。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委托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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