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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10 浏览:0
导读: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
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 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管理。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 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 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 的情节确定。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 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 计算。

  第五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 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的一半征收。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一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的一倍征收。

  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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