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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诉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17 浏览:0
导读: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后,可以从两个方
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一方面是不侵权抗辩,另一个方面就是向国家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否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从而获得专利侵权诉讼的胜利。另一方面,主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失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举措,本站曾代理多家企业以本站的名义对委托人竞争对手的专利提起无效,起到了良好的预警作用。专利无效的诉讼和普通的诉讼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举证方面还是有许多值得大家注意的地方。在举证责任方面,日本在当事人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该说,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符合当事人诉讼以民事争议为审理重点的要求,但是,完全将其应用于专利无效诉讼等领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毕竟,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进行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中已经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诉讼第三人,也应当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担负一定的推进责任。在综合考虑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中“以封闭为原则,不封闭为例外”的证据范围后,笔者认为,在专利无效诉讼中,可以确定如下举证规则:首先,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其作出行政裁决行为时所收集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明确列出,并说明作出该裁决的理由,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来帮助法院更加全面地把握案情;其次,由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以及经法院允许后补充的证据进行相互质证和辩论,如果原告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过程中所采纳的证据的效力弱于其未采纳的证据的效力,原告应当说明理由。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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