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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07 浏览:0
导读: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34号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34号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国有股持股主体变更导致持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55.29%(共计持有13932.117万股)的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上述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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