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12万元债务 离婚时法院判决共同偿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10 浏览:0
导读:  汤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工程,妻子张某多次从某轮窑厂购买建筑用砖,拖欠轮窑厂砖款约12万元,货款欠条均由汤某出具。去年汤某和张某感情破裂,双方共同来到该轮窑厂,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所欠轮

  汤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工程,妻子张某多次从某轮窑厂购买建筑用砖,拖欠轮窑厂砖款约12万元,货款欠条均由汤某出具。去年汤某和张某感情破裂,双方共同来到该轮窑厂,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所欠轮窑厂12万债务全部由张某买单。 离婚,“离”不掉12万元债务

  法院判决,婚前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俩做工程欠下轮窑厂近12万元的债务,而夫妻离婚后,离婚协议上约定,12万的债务全部由前妻来“买单”。但由于前妻一时无法还清,轮窑厂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近日,省城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然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分割问 题做出约定,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据了解,汤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工程,妻子张某多次从某轮窑厂购买建筑用砖,拖欠轮窑厂砖款约12万元,货款欠条均由汤某出具。去年汤某 和张某感情破裂,双方共同来到该轮窑厂,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所欠轮窑厂12万债务全部由张某买单。同时划去欠条上汤某的名字,更换为张某。但因为数 额巨大,张某一时未能及时清偿债务,于是今年6月,该轮窑厂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省城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汤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轮窑厂发生的建筑用砖买卖合同关系,虽然仅有夫妻一方向轮窑厂出具欠条,但另一方对此知情并实 际参与经营,因此该债务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汤某、张某 共同偿还债务。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