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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26 浏览:0
导读: 说到产品缺陷,人们可能自然而然地联想到人的生理缺陷,比如,说话结巴、大舌头等等,这些其实无伤大雅,不影响生活也不妨碍工作。可是产品缺陷就大不一样了,弄不好,会出人命。有一家商店购进一批电线,发现线芯裸

说到产品缺陷,人们可能自然而然地联想到人的生理缺陷,比如,说话结巴、大舌头等等,这些其实无伤大雅,不影响生活也不妨碍工作。可是产品缺陷就大不一样了,弄不好,会出人命。有一家商店购进一批电线,发现线芯裸露,长度不足,截面积也不够标准。就拿到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去检测,证明这批电线的外观、线芯、直径、导体直流电阻以及耐压试验等项技术指标都没有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是粗制滥造的劣质电线。经过进一步查证,这批电线如果使用到百姓人家,可能会漏电伤人,使用到建筑工程,会引起建筑物的火灾,这就是缺陷产品。

一般来说,产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是指在设计产品的时候,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对产品的安全性考虑不周。比如,没有预见到药的副作用,或者选择原材料不当。有一个厂家在设计拖拉机的方向盘时,使用了橡胶原料,结果方向盘断裂失控,打破了司机的手。检测结果证实,橡胶方向盘即使在正常的压力下也可能被打断,而其他厂家设计的拖拉机方向盘一般采用木制或者金属的,这就是设计上的缺陷。咱们使用的家用电器上,大都有漏电安全保护装置,这也是从设计安全考虑的。第二,产品制造上的缺陷。例如在制造的过程中,产品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说没有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无标生产、粗制滥造。前面所述的电线就是典型的制造上的缺陷。第三,产品指示性的缺陷。在使用说明上没有明确结出产品性能、用途,如何安全和正确使用的知识,或者警示说明、中文警示标志。所以,当产品使用说明和广告宣传的内容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看作产品有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产品缺陷有两个特征。一早产点存在危及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危险;二是这种危险属干不合理的危险。为什么这样说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菜刀在被罪犯用来杀人时,对人身就具有危险,我们不能因此说菜刀有缺陷。只有在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是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产品存在缺陷。比如,某瓶装啤酒在正常的运输、存放、开启时突然发生爆炸,电视机正常使用时起火或爆炸,等等。目前有些产品还没有制定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产品是不是存在缺陷的依据。还有三种情况,虽然产品存在缺陷,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第一,生产者还没有把产品投入流通;第二,产品投入流通的时候,引起损害的缺陷还不存在;第三,生产者把产品投入流通的时候,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另外,大多数产品是由一定的零部件组装、装配而成的。现在,生产分工越来越细,零部件的生产者和整机的生产者往往不是一家,那么产品责任由谁来承担呢产品缺陷的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就包括在设计环节选用零部件不当和制造、装配环节选用零部件的不当,是由整机生产者造成的,产品责任自然应当由整机生产者承担。但是,零部件本身也可能存在设计上、制造上、指示上的不当或者缺陷,这种缺陷可能会引起整机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消费者又木可能直接和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者打交道,也不可能直接去起诉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者,因此,这是要由整机的生产者来承担责任。至于整机的生产者和原材料、零部件供应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合同和其他法律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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