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现行保证金制度与当时的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我国的静态保证金制度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特定的发展阶段相联系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这种静态的保证金收取模式已经逐渐显现出原有的弊端,主要表现在:设置方式较为僵化、无法准确衡量市场风险等。全球已有众多知名期货交易所通过SPAN系统对保证金实行了动态设置,从目前情况看,引进SPAN系统有助于解决我国保证金设置方式僵化和无法全面衡量市场风险的问题。
第二,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某些功能缺失。我国目前的期货市场风险监管体系存在某些功能缺失,对实行保证金动态化设置产生了障碍。这些功能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期货公司的内控弱化,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风险控制能力亟待提高。
(1)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内控制度的监管职能未完全发挥。在对期货公司监管方面较为成熟的美国,其市场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等几个部分。其中政府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和投资者直接对期货公司进行纵向监管,期货业协会和公司内部的内控制度则对公司自身进行横向监管。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监管,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则对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监管。
目前我国在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方面也设置了类似的监管体系,包括: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和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我国的横向监管存在着监管职能发挥失常的现象,这归因于期货业协会的部分职能缺失和期货公司内控制度的监管不到位。
(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对交易风险的监管能力亟待提高。美国在对SPAN系统进行动态保证金设置时,会根据行情变化增加每日的保证金计算频率,一般情况下,每日不少于两次。同时结合分级会员管理制度对其下属的会员进行资信评级,资信状况好的会员和客户可以享受较低的保证金要求,且在出现风险时享受一定的融资额度。由于我国目前的保证金是每日固定的,所以交易所在对保证金的监控中并不需要根据每日情况进行调节,而只需要根据持仓变化、交割时间等参考指标进行不定期的调节。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监管方式与美国类似,不同点在于是否给客户提供融资的问题上。
如果我国实行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则要求交易所根据每日行情变化提高风险监控频率,以防止行情突然变化出现的风险;期货公司也需要随时对其客户账户进行风险监控,由于SPAN计算出来的是最小保证金,一旦行情突然变化,将令期货公司暴露在风险之下。所以说,动态保证金设置系统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风险监控能力要求很高,要实现我国期货市场的动态保证金设置必须依赖于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制度安排的重新设计或者风险监控能力的提高。
第三,其他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制约了保证金来源的扩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对风险监控较严,可以充当保证金来源的其他金融资产市场发展不够完善,使得相关资产的流动性较差,从而制约了我国保证金来源的扩大。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