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19名孕妇小偷被准予监外执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1-02 浏览:0
导读:  6月14日上午7点30分,19名在杭行窃被抓获的湖南道县籍孕妇小偷再次站在了拱墅法院的法庭上,接受了法院对其宣布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随后,法院法官、法警将协同公安机关民警一起,陪同她们回到居住地湖南道

  6月14日上午7点30分,19名在杭行窃被抓获的湖南道县籍孕妇小偷再次站在了拱墅法院的法庭上,接受了法院对其宣布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随后,法院法官、法警将协同公安机关民警一起,陪同她们回到居住地湖南道县公安机关报到,开始监外执行。

  据介绍,警方这次破获的盗窃团伙是杭州最大规模的孕妇小偷团伙,共有46名成员,其中怀孕期和哺乳期女性25名。6月2日,拱墅区法院一审宣判,25名涉案的处于怀孕或哺乳期的被告人获刑。尽管她们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但是根据法律,在审判和量刑上并不会受影响,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已依法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延伸阅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婴儿都妇女。”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

  有法律问题,进入,免费咨询助您解决问题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