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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原件丢失会输掉官司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19 浏览:0
导读: 自古以来欠账还钱时天经地义的事,可是就有些人置诚信于不顾,千方百计地想赖账。日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棋盘井法庭就判决处理了一起因原告未能提供欠条原件而被告赖账的案件。  早在1997年5月,在棋盘井开

 自古以来欠账还钱时天经地义的事,可是就有些人置诚信于不顾,千方百计地想赖账。日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棋盘井法庭就判决处理了一起因原告未能提供欠条原件而被告赖账的案件。

  早在1997年5月,在棋盘井开一家招待所的吴某就从杨某经营的粮油店赊购了6460元的粮油,并出具了欠条。此后,吴某只于2006年10月份偿还了400元欠款,剩余的6060元虽经杨某多年索要,但吴某就是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讨回欠款,近日,杨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在立案后,将欠条复印件留下,原件退还给原告让其妥善保管,在开庭时再向法庭提供。原告在保管原件时,不慎将原件丢失。在庭前调解时,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就是不还款。在开庭时,因原告将欠条原件丢失,被告便以不见欠条原件就是不欠款为由,拒绝偿还欠款。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认可欠原告粮油款,但不能提供其还过款的证据,仅以不见欠条原件为由拒绝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粮油款。被告对此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目前,原告已申请法院执行。

来源: 中国法院网鄂托克旗频道

  陈志群律师提示,诉讼活动中,有禁反言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推翻原来的说法,否则可能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虽然欠条原件已经丢失,但是债务人已经确认过债务存在的事实,故是否丢失不影响事实认定,故债权人在本案中未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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