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法上的清偿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24 浏览:0
导读: 【担保债权】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法上的清偿顺位论 作者认为新破产法草案二稿中有关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法上的清偿顺位问题的规定是可取的。其具体理由可见如下分析: 职工的劳动是企业资本得以由“死钱”

【担保债权】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法上的清偿顺位论

作者认为新破产法草案二稿中有关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法上的清偿顺位问题的规定是可取的。其具体理由可见如下分析:

职工的劳动是企业资本得以由“死钱”而成为“活钱”的泉源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没有职工的劳动,一切的投资都不会有任何的回报。破产法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应当具有其合理的引导性。劳动债权主要指的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如果劳动者对其基本工资和基本医疗、养老保险都没有一种法定的有所保障的预期的化,企业又如何来调动劳动者的生产及工作积极性呢固然,如此将劳动债权规定为一种法定的优先于担保债权而受偿的法定超优先债权,必将有损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事实上,只有职工能够安心工作并充分发挥其生产积极性才是企业得以具备生产凝聚力和创造了的根本保障。而如果能够将劳动债权规定为一种法定的超优先债权,那么就能把蛋糕做好做大,从而对企业对债权人对职工本身都将是一件益事。

立法上的借鉴

1955年以来,法国民法典上只存在两种在全部不动产与动产上的一般优先权,即诉讼费用与工资一般优先权。这两种优惠权不需要登记。职工的一般优先权存在在雇方的动产和不动产上,不需要公告。表面上虽是强有力的担保,但有两项弱点,即动产上的特定优先权顺序排列在它之前,税款优先权也在它之前。1985年法沿用1967年法的改革,把工资优先权作为超优先权。享受此项优先权的为与雇方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问他们的工作性质、报酬方式。职工的超优先债权优先于所有其他对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优先权。被担保债权分三类:最近6个月的报酬;公休补助,无限制的劳动合同的终止补贴;解雇补贴

台湾地区“海商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及第2项规定,船长、海员及其他服务船舶人员,本于雇佣契约所生债权,其期间未满一年者,有优先受偿之权,其位序并在船舶抵押权之前。此规定虽仅适用于海上的特殊劳动者,但毕竟是本着对特殊群体的特殊关怀而制定的。所以,对于我们是很具有借鉴意义

将劳动债权规定为法定超优先债权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当两种重要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将其还原成基本价值,然后进行价值称量,也就是按照正义原则,进行价值衡量。劳动债权主要是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职工工资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并影响到职工的基本生活;而劳动保险是职工在生、老、病、死、残等情况下,解决本人或其家属的生活困难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劳动债权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一种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基本保障。而且,自然人破产作为一种国际大趋势以及重要的作用而并将在未来的破产法修订中补充进去,那么劳动者的劳动债权作为其基本人权就更应被规定为法定超优先债权。因为,就现实情况而言,劳动者尤其是民工为了讨回工资而铤而走险乃至犯罪的以及因讨薪无望而自杀乃至集体自杀者,可谓不胜枚举。如果劳动者不是基本人权都难以得到保障,他们怎么会去犯罪,怎么会自杀。而担保债权对于绝大多数担保债权人而言是一种投资债权,是一种增益财富的手段。由此,基本人权之于财产权两者在正义的天平上孰轻孰重,二者的价值位阶何者应放于前则不言而自明。

推荐律师:上海创盛律师 上海 4000966668 上海创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注重规范运作、立足长远发展、为社会各领域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广泛的实务经验创盛律师大部分曾长期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国内外大型企业主持法律工作。扎实的专业知识创盛律师不但拥有经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金融证券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刑法等方面深厚的法学功底;还在新型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司合规业务、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和杠杆收购业务等方面走在法律服务的最前沿。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